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记者王希)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草案4月27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标志着我国国有资产监管领域基本法律进入新时代法治建设新阶段。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企业国有资产法作为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基础性法律,自施行以来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当前,我国发展处于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更好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修改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以立法引领和保障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法治建设,对于保障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希鸥网观察:此次修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稳中求进四大原则,草案共修改71条、新增32条,形成九章109条的完整体系,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新要求。
修订草案聚焦三大亮点:一是统筹"放得活"与"管得好"。草案明确建立健全国有资本委托代理机制,完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机制,国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集中统一监管等原则,同时区分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规定对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享有相关出资人权利。
二是推动改革成果制度化。草案从相关改革探索出发,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明确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根据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进行整体界定,并对考核方向作出原则性规定。草案提出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为原则,健全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和内部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并明确建立国有股权董事制度。
三是回应社会关注热点。草案规定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应当兼顾企业发展和全民共享,通过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保障和改善民生;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划转一定比例的国有资本用于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持续运行。在采购管理方面,草案明确应该坚持的原则,提出"建立健全采购和供应链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活动的全流程管理"。同时,草案赋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权利,同时提出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人员尽职免责制度。
希鸥网观察:此次修订特别关注了国有股权董事制度的建立,这是解决所有权虚置问题的重要举措,将保障国有股权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规定国有股权董事应当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或者提名机构,对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草案针对政府投资基金中国有资本权益缺少制度保障的问题,将政府投资基金纳入规范,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政府投资基金履行出资人职责作出原则性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体制。
随着"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修改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以立法引领和保障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将为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推动国有企业在服务国家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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